【案例主題】

跟單托收D/P下買方拒付款,代收行是否負提貨減損與作成拒絕證書義務。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CFR條件出口水果至法國買方,採D/P托收;買方拒付後貨物腐壞,ABC主張代收行應提貨減損並作成拒絕證書。

【案情介紹】

買方以短少與品質不符拒付贖單,貨物未即時處置而腐壞;托收指示未明確要求銀行提貨、保管或作成拒絕證書。

【案情分析】

依URC522,銀行主要處理單據與款項,原則無義務對貨物採取保管、投保或提貨措施;拒絕證書亦須有特別指示。

【爭議大綱】

銀行是否負貨物保全義務;未明示拒絕證書時是否應主動辦理;委託人可否直接向代收行求償。

【意見討論】

較妥適見解認為代收行無主動提貨或辦理拒絕證書義務,否則將扭曲托收銀行角色。

【參考解答】

代收行無義務主動提貨、保管或投保;未特別指示時亦無義務作成拒絕證書。若銀行違反明確指示,通常由委託人先向託收行主張。

【相關法規】

URC522 Article 19(Banks and Goods);Article 17(Protest / Other Legal Action)。

【大綱】

托收銀行重在單據與款項處理;出口商須事先設計拒付後的貨物與法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