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匯票承兌後的付款義務與票據無因性
【案例概要】
賣方甲開立以買方丙為受票人的匯票,經乙銀行、丁銀行背書轉讓。丙已承兌匯票,但到期時以甲交付貨物品質有問題為由拒絕向丁銀行付款。
【案情介紹】
賣方甲開立一張以買方丙為受票人的匯票,並將匯票背書轉讓給賣方銀行乙;乙銀行再背書轉讓給買方銀行丁。丁銀行在到期日前向丙提示並取得承兌。匯票到期後,丙以貨物品質有問題為由拒絕付款。
【案情分析】
匯票具有無因性,票據支付與其基礎貨物交易的品質爭議相互獨立。丙既已承兌,即成為匯票主債務人,不能以貨物品質問題作為拒付理由。丁銀行可向丙追索票款;若遭拒付,亦可向前手乙銀行及出票人甲行使追索權。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本案核心在於區分基礎買賣關係與票據關係。買方對貨物品質若有爭議,應依買賣合同另行處理,不能藉此否定已承兌票據的付款義務。
【參考解答】
丙的拒付理由不成立。丁銀行可依承兌匯票向丙請求付款;若丙拒付,得依法向前手乙銀行乃至出票人甲追索。
【相關法規】
來源檔列示 UCP 關於銀行處理單據而非貨物、服務或履約事項的原則,並以票據無因性說明本案付款義務。
【大綱】
涉外商務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