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證分批裝運與部分貨款改採電匯

【案例概要】

信用證原定40,000只打火機海運並允許分批裝運。買方要求其中10,000只改空運並以T/T付款,其餘30,000只仍依信用證海運。

【案情介紹】

ABC公司收到支付40,000只打火機、總值4萬美元的信用證,規定海運且允許分批裝運。其後客戶要求10,000只提前空運,並承諾以電匯支付該部分貨款,剩餘貨物仍按信用證處理。

【案情分析】

來源檔建議ABC公司先確認10,000只的電匯款項已收到,再安排空運;其餘30,000只在信用證有效裝運期內以海運出貨,並以3萬美元相符單據辦理議付。因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此安排具有操作空間。

【爭議大綱】

  1. 部分貨物能否改用信用證以外的付款方式?
  2. 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有何作用?
  3. 改空運部分應如何控制付款風險?

【意見討論】

付款方式與運輸方式的臨時調整需要同時檢查原信用證是否允許分批裝運,以及改用T/T的部分是否已真正收款,避免一項調整造成另一項單據不符。

【參考解答】

先確認10,000只貨款電匯入帳後再空運;剩餘30,000只在信用證期限內依原海運條件裝運並提交相符單據議付。若信用證不允許分批裝運,則需先要求修改。

【相關法規】

來源檔引用 UCP600 Article 7 Issuing Bank Undertaking,說明在指定銀行或開證行收到相符提示時的付款承諾。

【大綱】

涉外商務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