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UCP600下發票、提單與保險單不符點判斷
【案例概要】
ABC公司以CIF及信用證向越南出口。開證行提出三項不符:發票未簽名、提單僅一份、保險金額等於發票金額。來源檔認為僅保險金額不足成立。
【案情介紹】
信用證要求兩份商業發票、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及兩份保險單。ABC公司按期交單後,開證行以發票缺簽名、提單只有一份、保險金額不足三項理由拒付。
【案情分析】
來源檔依UCP600逐項判斷:信用證未特別要求時,商業發票不必簽名,因此第一項不成立;來源檔認為提單未註明正本數量時,所提交份數可視為全套,因此第二項不成立;若信用證未另定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額應達CIF/CIP價值110%,本案僅等於發票金額,因此第三項成立。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信用證拒付不能只看銀行列出多少不符點,而應逐項回到信用證條款與適用慣例判斷。受益人也應特別留意保險金額等容易被忽略的量化要求。
【參考解答】
依來源檔,三項拒付理由中只有保險金額不足成立;ABC公司應依規定補正保險相關單據,其餘兩項不能作為拒付理由。
【相關法規】
來源檔引用 UCP600 Article 18 商業發票及 Article 28 保險單據與承保範圍,並以提單正本份數規則判斷「全套」要求。
【大綱】
涉外商務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