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混合付款下開證行破產與買方剩餘付款義務

【案例概要】

ABC公司以50% D/P at sight加50%見票後30天信用證收款。進口國A銀行收取前50%後交出全部貨運單據並承兌後50%匯票,隨後A銀行破產,買方拒絕支付餘款。

【案情介紹】

A銀行收到買方支付的50%即期貨款後,把全部貨運單據交給買方,並承兌ABC公司就其餘50%開立的30天期匯票。A銀行其後破產,匯票到期退票。ABC公司要求買方支付剩餘貨款,買方則以開證押金無法收回為由拒絕。

【案情分析】

來源檔認為買方仍有支付貨款的義務,不能以開證行破產為由免除剩餘價款。同時,ABC公司在混合付款設計上存在風險管理問題:買方僅支付一半即取得全部貨運單據,賣方失去對餘款的貨物控制保障。

【爭議大綱】

  1. 開證行破產是否免除買方支付剩餘貨款的義務?
  2. 混合付款方式下全套單據應如何控制?
  3. 賣方如何避免只收到部分貨款即失去貨物控制?

【意見討論】

混合付款不是單純把兩種方式相加,還要設計單據何時釋放。若全部提貨單據與較早支付的部分款項掛鉤,較晚到期的付款安排便可能失去實際保障。

【參考解答】

依來源檔結論,買方應支付剩餘50%貨款。未來採混合付款時,賣方應使全套關鍵單據與最遲付款條件有效連動。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53:買方須依合同及公約支付價款並收取貨物。來源檔另引用 Article 62 說明賣方可要求買方支付價款等救濟。

【大綱】

涉外商務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