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內陸賣方誤選CFR,風險未轉移卻以保險轉嫁失敗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香港買方簽對口合同:買方供布料,ABC公司供成品男褲,條件採CFR鹿特丹。ABC公司從內陸工廠派車送貨至裝運港途中發生車禍落水致貨損,賣方取得事故證明後希望藉由「倉至倉」保險轉嫁,但因貿易條件與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安排不當,最終貨損仍需由賣方承擔。案例強調:內陸賣方若用CFR,裝船前風險都在賣方;更合適的術語可能是FCA、CPT或CIP,以便在交付承運人時提前移轉風險。
【案情介紹】
ABC公司與香港買方簽訂對口合同,買方提供布料6公噸,價格CIF廣州;ABC公司提供80,000條全棉男褲,價格CFR鹿特丹,約定最遲5月31日前裝運,買方需於裝運前45天開立保兌且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
2017年5月20日,ABC公司委託生產廠商將300箱成品以卡車運往裝運港。途中因駕駛過失,卡車墜河,100箱落水受潮成為次品,並由警方與相關單位出具事故證明。其後買方申請保險檢驗並獲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後向ABC公司求償,雙方發生爭議並進入訴訟。
【案情分析】
一、CFR對內陸賣方不友善:
CFR的風險移轉點在裝運港「裝上船」之時。內陸賣方必須先把貨從工廠運到沿海港口並完成裝船,裝船前的陸運風險都由賣方承擔。本案貨損發生在前段陸運,風險尚未移轉,ABC公司難以主張由買方承擔。
二、術語選擇應與物流現實一致:
若ABC公司改採FCA(在內陸交付承運人)、CPT(運費付至目的地但交付承運人即移轉風險)、或CIP(同CPT且賣方加保),就能在「交付第一承運人」時提前移轉風險,避免裝船前陸運事故全由賣方吸收。
三、保險並非萬用替身,保險利益與被保險人要對得上:
即便保險條款寫倉至倉,能否理賠仍取決於索賠人是否為合法被保險人或受讓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損失是否落在承保範圍與責任期間。當貿易條件與保險安排錯配時,常出現「理賠方與實際承擔風險者不一致」的爭議。
四、實務建議:
內陸賣方若仍要用水上貿易術語,應評估取得裝船提單的可行性與前段運輸風險;更務實的是採用FCA/CPT/CIP等適用於多種運輸方式的術語,並把保險、交付點、單證要求一併設計。
【爭議大綱】
內陸賣方採CFR時,裝船前陸運事故是否必然由賣方承擔?風險移轉點如何判斷?
倉至倉保險條款是否一定涵蓋工廠到港口的前段運輸?索賠人要具備哪些身分條件?
FCA、CPT、CIP相較CFR,如何改善內陸賣方的風險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