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承兌匯票拒付後的追索責任

【案例概要】

甲以付款銀行承兌的匯票向乙支付訂貨預付款,乙再背書給丙。到期時承兌銀行破產拒付,甲、乙亦各自提出抗辯,丙遂向甲、乙及銀行追索。

【案情介紹】

甲向乙交付由付款銀行承兌的匯票作為預付款,乙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清償債務。匯票到期,丙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但銀行因破產拒付。甲以乙供貨品質欠佳且已發出止付通知為由拒付;乙則以匯票由甲開立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案情分析】

來源檔認為票據債務與貨物買賣關係相互獨立。丙作為善意持票人,可向票據上的債務人追索。甲作為出票人、乙作為背書人、銀行作為承兌人,各自承擔票據責任;承兌銀行破產不消滅丙的追索權,甲提出的貨物品質與止付抗辯亦不能對抗善意持票人。

【爭議大綱】

  1. 承兌銀行破產後持票人如何追索?
  2. 出票人能否以基礎交易品質問題抗辯?
  3. 背書人是否仍負保證付款責任?

【意見討論】

票據流通的信用功能仰賴票據關係與基礎交易相分離。若每一前手都可用自身交易糾紛對抗後手,票據流通功能將受到重大影響。

【參考解答】

依來源檔結論,甲、乙與承兌銀行均應對丙承擔票據責任,丙得向三方追索匯票款項。

【相關法規】

來源檔引用信用證銀行責任相關條文,並以票據無因性、背書責任、承兌責任與善意持票人的追索權作為主要分析原則。

【大綱】

涉外商務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