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證要求簽名須與銀行留存式樣相符時,受益人提示文件簽署不足能否拒付。
【案例概要】
貨物收據只具部分授權簽名,開證行以與留存式樣不符拒付。
【案情介紹】
信用證明定申請人出具的收據簽字須符合銀行留存式樣,但受益人提示的收據簽署配置與留存樣本不一致。
【案情分析】
銀行依信用證條款與單據表面審查相符性;若樣本顯示固定的雙簽配置,缺少其中一人通常構成不符點。
【爭議大綱】
留存式樣是任一授權人即可或必須成套;內部化條件是否造成受益人不確定性。
【意見討論】
較妥適做法是依信用證文字與樣本外觀嚴格判讀,同時避免未來再使用模糊內部式樣條件。
【參考解答】
若留存式樣呈現固定共同簽署格式,僅一人簽名可視為不符;主張任一人即可者須提出明文授權依據。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14(a)(b);Article 2(Complying presentation)。
【大綱】
單證相符以信用證文字為核心;簽署規則應在開證時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