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開證行逾期通知不符點,是否喪失拒付權並應承擔付款責任。

【案例概要】

ABC公司交單後,開證行超過多日才通知不符點並拒付。

【案情介紹】

開證行收到單據後未在UCP600規定期限內完成拒付通知,出口商因而主張其喪失拒付權。

【案情分析】

UCP600採提示日後最多五個銀行營業日的審單期限;拒付通知逾期或內容不完整,通常會喪失不符點抗辯。

【爭議大綱】

五日是否為最長期限;逾期效果;利息、退稅與費用能否列入損害。

【意見討論】

短審單期限保障信用證付款可預期性,但銀行須承受較高作業管理要求。

【參考解答】

逾五個銀行營業日才通知不符點,開證行通常喪失拒付權;其他損害仍需逐項證明因果與可預見性。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14(b);Article 16。

【大綱】

審單與拒付期限是信用證風險控制的核心時間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