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貨品進口許可如何同時觸發GATT與GATS違規
【案例概要】
歐盟以規章建立香蕉共同市場組織,對不同來源香蕉設計不同關稅配額與進口許可分配,並對經銷與批發鏈設定資格與分配規則。美國與多國主張該制度對第三國香蕉與其服務供應商造成歧視,違反GATT非歧視與GATS最惠國、國民待遇及市場準入等義務。案件歷經專家小組、上訴、履行審查與報復授權,重點之一是:香蕉「進口許可」不只影響貨物進口,也影響批發貿易服務供應商的競爭條件,因此可落入GATS審查範圍。
【案情介紹】
歐盟以規章整合會員國既有香蕉進口制度,將香蕉分為ACP傳統來源與非ACP第三國等類別,設定不同免稅配額與配額外高關稅。
在配額管理下,歐盟以進口許可制度分配可進口量,並將部分許可分配與歷史貿易、業者身分與經銷鏈位置綁定。
美國、拉美多國主張:該制度在配額、許可與分配方式上,對其香蕉產品與在歐盟境內提供批發貿易服務的業者造成不利,違反多項WTO協定。
爭點之一:歐盟措施是否屬「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以及經銷商、批發商是否屬GATS所稱服務提供者,從而可主張GATS下的MFN與國民待遇違反。
【案情分析】
GATS適用性不是看措施名目,而是看是否「影響服務貿易」:即便進口許可表面上是貨物管理,只要其設計改變了服務供應商(如批發、分銷)的競爭條件,就可能同時被GATT與GATS審查。
「批發貿易服務」與「服務提供者」的認定:提供香蕉批發、分銷、經銷相關服務的業者,即使隸屬縱向一體化企業,只要實際提供批發貿易服務並受特定措施影響,就可能被納入GATS討論。
MFN與國民待遇的檢驗邏輯:
(1) MFN(GATS第2條):歐盟若對不同會員的服務提供者或服務給予不同待遇,且改變競爭條件,可能構成歧視。
(2) 國民待遇(GATS第17條):在已承諾的服務部門內,若歐盟制度讓本國(或特定來源)服務供應商獲得更有利的競爭條件,亦可能違反。
對台灣教學延伸:台灣ABC公司若在海外做農產進口、冷鏈、批發平台或代理經銷,需注意各國的配額與許可制度不只影響貨到港,更可能透過資格、歷史績效、授權分配影響你「能不能做服務」;合約與布局必須把「貨物規則」與「服務規則」一起評估。
【爭議大綱】
進口許可是否同時屬於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若影響批發貿易服務供應商競爭條件,即可能落入GATS。
經銷商在GATS下是否為服務提供者:若其提供批發貿易服務並受措施影響,可能成立。
許可分配與資格設計是否構成歧視:需檢驗是否對不同來源會員或本國業者提供更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