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火災灌水與拖帶返港下,哪些屬共同海損、需投保何險
【案例概要】
「龍門」輪自天津新港航往新加坡途中起火,火勢蔓延至機艙。船長為船貨共同安全決定灌水滅火,火雖撲滅但主機受損無法續航,船長遂僱用拖輪將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復後再重新出航。事故造成:部分貨物被火燒毀、部分貨物受灌水損失、主機與甲板受損、拖輪費用、以及返港修理造成額外燃料與船員工資等費用。重點在於區分哪些是單獨海損、哪些是共同海損犧牲或費用,並判斷貨方應投保到何種險別才能把可保風險移轉給保險公司。
【案情介紹】
「龍門」輪由天津新港出發前往新加坡,途中貨艙起火並蔓延到機艙。船長為確保共同安全,下令向艙內灌水滅火。火勢撲滅後,主機受損致船舶無法繼續航行,船長決定僱用拖輪拖回新港修理,檢修後重新出發。損失與費用包括:
1,000箱貨物被火燒毀
600箱貨物因灌水受損
主機與部分甲板被燒壞
拖輪費用
額外增加燃料費、船長及船員工資等
【案情分析】
一、貨物被火燒毀:屬意外事故(火災)造成的貨物本體損失,通常歸類為單獨海損性質的貨損(對貨方而言屬可保風險之一)。
二、灌水造成的貨物受損:若灌水滅火是為共同安全而採取的合理措施,且損失直接因該施救行為而生,通常可視為共同海損犧牲(或至少在共同海損理算中被處理),貨方可能需分攤或得主張共同海損補償;實務上多透過共同海損理算來認定。
三、主機與甲板受損:屬船舶自身損害,通常由船方(船舶所有人)透過船體險或自負處理;若其中部分損害係共同海損措施直接造成,才可能被納入共同海損,但一般火災本身對船體的損壞多仍屬船方單獨損失。
四、拖輪費用:若拖回港口係為共同安全、避免更大危險或完成航程所必要,通常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海損費用或與共同海損相關的必要費用;若僅為船方自身修理便利,則較可能被認定為船方費用。題型教學通常以「為共同安全之必要」方向判讀。
五、額外燃料與船員工資:若因避難、返航、修理等共同安全安排而增加,常被視為共同海損費用或與避難港相關費用;若超出合理必要範圍,則可能被排除或由船方自負。
六、險別選擇:貨方若要對「火災貨損」與「共同海損分攤/救助費用」都能獲得補償,至少需投保能涵蓋火災、共同海損分攤與施救費用的海上貨物保險險別;若要降低條款灰區,投保All Risks層級並包含共同海損責任,通常最穩健。
【爭議大綱】
火災造成的貨損與灌水造成的貨損,為何可能分屬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