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證匯票期限不符與補交是否逾期爭議。
【案例概要】
ABC第一次交單附即期匯票,但信用證要求見票後90天;補交正確匯票時又遭主張逾期。
【案情介紹】
信用證有遠期付款條件與交單期限,第一次提示匯票期限錯誤,第二次在有效期內補正。
【案情分析】
若信用證要求匯票,匯票即屬銀行審查範圍。補交是否逾期取決於交單期限是否明確涵蓋匯票及是否仍在信用證有效期內。
【爭議大綱】
匯票是否屬提示要件;第一次拒付是否成立;第二次補交是否仍可構成相符提示。
【意見討論】
第一次因付款期限不符可拒付;第二次是否可拒付須依交單期限文字精確判斷。
【參考解答】
第一次提示可拒付。若交單期限未明確涵蓋匯票,且補交仍在有效期內,較有理由主張第二次不應以逾期拒付。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2(Presentation);Article 14;ISBP。
【大綱】
匯票是否被要求與期限條款如何寫,直接決定補正能否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