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議付後發現單據不符的退款責任

【案例概要】

上海銀行在自由議付信用證下議付並向開證行收回款項,次日開證行指出單據存在不符點並要求退款。此時貨物已被受益人以非信用證方式處理提走。

【案情介紹】

日本銀行開立不可撤銷自由議付信用證,上海銀行議付後依信用證向日本銀行紐約分行索償並取得款項。其後開證行主張單據有不符點並要求退款。上海銀行確認單據確有不符,但貨物已透過非信用證方式被提走。

【案情分析】

來源檔強調信用證是單據業務。貨物是否已被提走,不改變銀行對單據是否相符的判斷。既然單據存在不符點,上海銀行不能單以貨物已被提走拒絕處理退款問題,應向受益人追索已墊付款項,再退還開證行。

【爭議大綱】

  1. 貨物已被提走是否能消除單據不符的後果?
  2. 議付行發現議付單據不符後如何處理?
  3. 議付行應如何控制審單風險?

【意見討論】

議付行在付款前的審單品質直接影響自身追償風險。貨物流向與單據是否相符是兩個不同層次,不能用實際貨物狀態替代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判斷。

【參考解答】

上海銀行不能僅以貨物已提走為由拒絕退款。依來源檔結論,應先向受益人追索已墊付款項,再依不符單據的處理結果退還開證行。

【相關法規】

來源檔列示 UCP500 Article 19 及 UCP600 Article 13 的銀行間償付安排相關規定。

【大綱】

涉外商務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