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未實際墊款僅轉單銀行是否構成議付行。
【案例概要】
ABC公司透過海外銀行提交可由任何銀行議付的即期信用證單據,但該行僅形式審查與轉單,未支付或購買單據。
【案情介紹】
開證行因不符點拒付後,ABC主張海外銀行既全程介入即應先行付款;銀行則主張自己只是寄單或通知角色。
【案情分析】
UCP600下議付的核心是指定銀行實際購買單據並預付或同意預付資金;僅轉遞單據與協助溝通不等於議付。
【爭議大綱】
可議付是否等於任何收單銀行都必須議付;未墊款是否仍負付款義務。
【意見討論】
較妥適見解認為未付款、未購買、未承諾墊款者不構成議付行。
【參考解答】
海外銀行未實際付款或購買單據,通常不構成議付行。受益人應在交單前取得銀行對是否議付及是否有追索權的書面確認。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2(Negotiation);Article 12(Nomination)。
【大綱】
可議付不等於必議付;實際墊款或購買單據才是認定議付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