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保兌行在開證行破產時的獨立付款責任
【案例概要】
ABC公司取得不可撤銷信用證,並由台灣外資銀行加具保兌。貨物裝運後,開證行破產,保兌行因此拒絕議付或付款。
【案情介紹】
ABC公司向國外買方出口商品,取得國外銀行開立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並由台灣某外資銀行通知及加保兌。ABC公司完成裝運準備交單時,保兌行以開證行已破產為由拒絕付款,只願協助向買方收款。
【案情分析】
來源檔認為保兌行具有獨立於開證行的付款承諾。只要ABC公司提交相符單據,保兌行仍須履行付款或議付義務,不能以開證行倒閉作為免責理由。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保兌的價值正在於為受益人增加第二層銀行信用保障,因此保兌行的責任不能完全依附於開證行的償付能力。
【參考解答】
ABC公司應要求保兌行履行付款責任。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依來源檔分析,開證行破產不影響保兌行的獨立承諾。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2:Confirmation 是保兌行在開證行承諾之外,對相符提示所作的確定承諾;來源檔並引用 Confirming Bank 的相關定義。
【大綱】
涉外商務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