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保兌行在開證行破產時的獨立付款責任

【案例概要】

ABC公司取得不可撤銷信用證,並由台灣外資銀行加具保兌。貨物裝運後,開證行破產,保兌行因此拒絕議付或付款。

【案情介紹】

ABC公司向國外買方出口商品,取得國外銀行開立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並由台灣某外資銀行通知及加保兌。ABC公司完成裝運準備交單時,保兌行以開證行已破產為由拒絕付款,只願協助向買方收款。

【案情分析】

來源檔認為保兌行具有獨立於開證行的付款承諾。只要ABC公司提交相符單據,保兌行仍須履行付款或議付義務,不能以開證行倒閉作為免責理由。

【爭議大綱】

  1. 開證行破產是否解除保兌行責任?
  2. 保兌的法律與商業功能為何?
  3. 受益人應以何種條件要求保兌行付款?

【意見討論】

保兌的價值正在於為受益人增加第二層銀行信用保障,因此保兌行的責任不能完全依附於開證行的償付能力。

【參考解答】

ABC公司應要求保兌行履行付款責任。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依來源檔分析,開證行破產不影響保兌行的獨立承諾。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2:Confirmation 是保兌行在開證行承諾之外,對相符提示所作的確定承諾;來源檔並引用 Confirming Bank 的相關定義。

【大綱】

涉外商務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