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偽造銀行匯票與出口收款風險
【案例概要】
買方原應在裝運月前15天電匯付款,卻延遲並寄送銀行匯票。出口公司未確認票據真偽即發貨,事後才得知匯票為偽造,且買方已提貨失聯。
【案情介紹】
出口合同原約定裝運月前15天電匯。買方延遲付款後改寄銀行匯票。出口公司為趕船期,在收到匯票次日即托運貨物並交銀行代收。一個月後銀行通知匯票為偽造,此時貨物已被買方憑出口商自行寄出的單據提走。
【案情分析】
來源檔將主要錯誤歸納為未先驗證票據真偽、未確認款項收妥即發貨,以及未妥善控制貨運單據。企業應建立付款風險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控制程序。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本案反映付款工具本身的表面形式不能取代實際收款確認。尤其在預付條件下,出口商若同時失去貨物與單據控制,追償難度將大幅增加。
【參考解答】
應先由銀行核對票據真偽並確認款項收妥,再安排發貨;同時應控制貨運單據,不宜在付款尚未確定時讓買方取得提貨能力。
【相關法規】
來源檔未列特定法條,主要以票據驗證、付款風險、信用風險及合同付款條件的風險管理原則分析。
【大綱】
涉外商務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