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往來是否已成立國際買賣契約與撤回效力
美國買方以電郵向台灣ABC公司詢價並索取合約草案,ABC回覆價格、交付與付款條款。買方回郵同意後又以快遞函件主張「需書面確認才生效」。爭點在於電郵的法律效力、契約成立時點與事後追加條件的效力。
2025年5月9日,美國A公司向ABC詢問新款電動玩具車。5月10日ABC以電郵回覆規格、報價、交貨條件、付款方式及銷售合約草案;A公司同日回郵接受並下單1000台。5月11日A公司因發現他牌價格較低,以快遞通知「待另發書面確認後合同才生效」。ABC認為契約已成立並已開始備料。
電子形式本身不否定意思表示效力,重點在要約內容是否足以確定以及承諾是否明確。若ABC電郵已載明關鍵條款並表達同意即成立,通常可構成要約;A公司無條件回郵同意則通常構成承諾。先承諾、後追加「需書面確認」較可能屬事後變更或撤回,除非撤回在承諾生效前已有效到達。
正方認為合約已成立,電郵已完成要約與承諾。反方認為草約仍屬談判文件,跨境交易應待正式書面確認。
若ABC回郵已包含足以確定交易的關鍵條款,A公司回郵同意下單且未附條件,通常已成立契約;事後追加書面確認多屬單方變更或撤回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