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下單系統是否能代表公司意思而成立買賣契約
台灣ABC公司與美國B公司使用庫存不足自動下單及自動確認系統。系統依舊價完成交易後,B公司因市場降價要求改價並拒收。爭點在於自動系統產生的要約與承諾是否有效,以及價格設定錯誤由誰承擔。
雙方約定B公司庫存低於安全水位時,由系統自動向ABC下單,ABC系統自動確認並排入出貨。2025年5月11日系統依上次成交價下單並完成確認。次日B公司採購主管因市場價格下降要求改價,ABC拒絕,B公司遂拒收拒付。
自動交易系統是企業自行設定的交易流程,也是意思表示的技術載具;企業原則上不能以沒有人工複核否認其法律效果。若雙方約定系統確認即成立,訂單送達並被系統確認時通常已完成要約與承諾。若希望採最新市價或超過一定價格差須人工核准,應事先設計價格更新與例外閥值。
正方認為合約成立且買方應履行,自動系統是企業授權的交易流程。反方認為機器運算未經授權人審核,價格明顯偏離市價時應允許更正。
雙方明知並同意使用自動交易系統時,系統訂單與確認通常產生有效契約。買方事後要求改價屬變更提議,未經ABC同意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