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合同已有品質標準時,另寄樣品可能產生憑樣品買賣的法律效果。

【案例概要】

ABC公司向英國出口大豆,合同已規定水分與雜質標準,但簽約前曾寄樣品,簽約後又表示成交品質與樣品相似。到貨後買方以貨物品質低於樣品為由求償。

【案情介紹】

合同規定水分最高14%、雜質不超過2.5%。ABC公司在簽約前寄樣品給買方,簽約後亦表示成交大豆品質與樣品相似。貨抵英國後,買方提出檢驗報告,主張實貨品質比樣品低7%,要求賠償15000英鎊。

【案情分析】

一般憑樣品買賣要求交付貨物與樣品一致。本案雖已有明確文字品質標準,但ABC公司寄送樣品時未標明僅供參考,樣品可能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品質標準。

【爭議大綱】

爭點在於:在合同已有明確品質指標時,賣方另寄未註明「僅供參考」的樣品,是否使樣品也成為交易品質標準。

【意見討論】

賣方若不希望樣品成為合同品質基準,就應明確註明其僅供參考。否則,買方可能合理地把樣品理解為交易條件的一部分。

【參考解答】

若ABC公司未清楚說明樣品僅供參考,樣品可能被視為具法律效力的品質標準,賣方須確保貨物與樣品相符。

【相關法規】

Article 15 - Sale by Sample:憑樣品買賣中,貨物品質應與樣品一致,買方應有合理機會比較實貨與樣品,貨物不得有樣品合理檢驗不能發現的重大瑕疵。

【大綱】

憑樣品買賣:賣方交付的貨物須與樣品一致。

合理比較機會:買方有權比較樣品與實際交付貨物。

樣品用途應明確:未標示僅供參考,可能使樣品成為品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