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允許電子交單時,格式不符是否構成可拒付的不符點
台灣ABC公司向法國供應商採購並以信用證付款。信用證允許紙本或電子交單,且指定電子檔格式;受益人提交不同格式後遭銀行拒付,遂主張ABC違約。爭點在於eUCP的適用、格式條款的拘束力及拒付風險分配。
2025年4月ABC與法國B公司簽訂貨物買賣契約,約定信用證付款。ABC開立信用證,載明受益人可選擇紙本或電子記錄;採電子交單時須使用指定格式並受eUCP規則約束。B公司選擇電子交單卻提交其他格式,指定銀行以不符點拒付。B公司主張買賣契約未明示電子信用證,ABC增加其交單負擔。
信用證交易以單據相符為核心,銀行審單不審貨。eUCP是UCP處理電子記錄的補充規則;若信用證允許紙本或電子二擇一,受益人仍可選擇紙本。受益人一旦選擇電子交單,即須遵守格式、可讀取、可辨識與交單完成等電子合規要求。若買方沒有設置不合理門檻,格式不符造成的拒付風險通常由受益人承擔。
正方認為買方未違約,因信用證仍提供紙本交單選項,拒付源於受益人自行選擇電子交單卻未遵守格式。反方認為契約未明示電子交單,買方不應單方提高交單門檻。
允許紙本或電子二擇一時,買方通常不因採用eUCP而當然違約。信用證已指定電子記錄格式,受益人未依格式交單即可構成不符點,拒付後果原則上由受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