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以簽訂確認書作為合同生效條件時,未簽署前是否成立合同。
【案例概要】
ABC公司與外商已談妥主要交易條件,但明確表示須簽訂確認書後交易才生效。市場價格下跌後,外商催促開證,ABC公司以合同尚未成立為由拒絕。
【案情介紹】
雙方已協商確定主要條件,ABC公司明確表明交易須待簽訂確認書才生效。外商提供草擬合同供ABC公司審閱,但因部分措辭仍待研究,ABC公司未簽署。隨後市場價格下跌,外商要求ABC公司開立信用證,ABC公司拒絕。
【案情分析】
既然雙方已把簽署確認書明確設定為交易生效條件,在該條件未完成前,雙方即未形成正式有效的合同關係。外商提供草案並不能替代雙方完成確認書簽署。
【爭議大綱】
爭點在於:主要交易條件雖已談妥,但雙方約定須簽訂確認書始生效,未簽署前是否已成立合同。
【意見討論】
若當事人在磋商過程中已明示「以書面確認為成立要件」,應尊重該約定。這也提醒交易雙方,不應把談妥條件與合同正式生效混為一談。
【參考解答】
ABC公司拒絕開立信用證的做法合理,因為確認書尚未簽署,合同未正式生效。
【相關法規】
來源引用 Article 29 關於書面合同修改與終止的規範,並強調書面形式約定與當事人行為的關係。
【大綱】
合同生效要件:若約定須簽訂確認書,未完成簽署前合同不生效。
書面合同的重要性:書面文件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降低爭議。
信賴保護:若一方行為使他方合理信賴合同已成立,可能影響其後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