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商標同名域名遭搶註與惡意導流之不正當競爭判斷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長期持有並使用「ABC RENT」註冊商標。某資訊公司先行註冊相同或高度近似網域,並導向營利網站或閒置,造成消費者誤認並阻礙ABC建立官方網站。爭點在於域名註冊是否構成侵害或不正當競爭,以及惡意與正當理由如何判斷。

【案情介紹】

ABC公司已在台灣完成「ABC RENT」商標註冊並持續使用。某資訊公司在ABC尚未註冊同名網域前取得高度近似網域,一度導向比價或廣告頁面利用流量變現,後續則轉址或閒置。ABC循網域爭議程序請求移轉;對方主張先註冊即合法,ABC則認為其商標與商譽先於網域存在且對方具有惡意。

【案情分析】

網域名稱具有交易識別與導引功能。判斷爭議可從四面向進行:ABC是否有有效先在商標權;網域與商標是否高度近似並可能混淆;註冊人是否具有自己的權利或正當理由;以及是否存在高價轉售、導流獲利、囤積阻擋或反覆轉址等惡意。僅「先註冊」本身不足以排除不正當競爭。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正方認為資訊公司不應負責,因網域採先註冊先取得;但此觀點若忽略混淆與惡意,容易鼓勵搶註。反方認為對方無正當理由且利用同名網域導流或阻卻ABC營業,構成不正當競爭,為較妥適見解。

【參考解答】

若ABC能證明商標先在、具識別性,而對方網域高度近似、足以混淆、無正當理由並具有惡意,得請求停止使用及移轉網域。實務上可先利用網域爭議處理程序,再視需要搭配民事排除侵害與防禦性網域註冊。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