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買方單方面修改售貨確認書與信用狀條件的效力。
【案例概要】
買方簽署售貨確認書時擅自修改CIF條件,之後開出的信用狀又未保兌,且條件與確認書不一致。賣方拒收信用狀,雙方未能履約。
【案情介紹】
賣方確認書載明3萬套、每套30美元、總價90萬美元、CIF某港,買方應於9月5日前開立保兌、可分割、即期付款信用狀。買方簽字時擅自修改運輸條款。後續信用狀雖金額一致,但未保兌,價格條件亦被修改。賣方因此退回信用狀。
【案情分析】
買方對確認書內容作出單方面修改,未取得賣方同意,不能視為對原條件的完整接受。其後信用狀又與雙方原先約定不一致,無法作為符合合同要求的付款安排。
【爭議大綱】
爭點包括:買方單方修改確認書後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內容不符確認書的信用狀是否有效。
【意見討論】
國際貿易文件之間應保持一致。確認書、合同與信用狀若存在重大差異,而又未經雙方同意,很容易導致交易失敗。
【參考解答】
合同未成立;信用狀內容與確認書不符且未經雙方同意,因此不能作為有效履約依據。
【相關法規】
Article 29:書面合同若約定修改或終止須以書面方式,原則上應依該方式辦理。
【大綱】
合同訂立與修改須經雙方同意,單方面更改無效。
信用狀內容應符合合同規定,否則可能導致交易無法履行。
收到交易文件後應立即審查並回覆,避免因未及時處理而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