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合同未明定毛重或淨重時的重量計價標準。

【案例概要】

ABC公司出口200公噸農產品,合同未說明按毛重或淨重計價。買方到貨後扣除包裝重量,發現實際貨物不足200公噸,要求退款。

【案情介紹】

交易條件為FOB,每公噸500美元,以每25公斤雙線新麻袋包裝,信用證付款。ABC公司完成裝運並結匯後,買方發現扣除皮重後淨重不足200公噸,要求依淨重重新計價並退還多收款項。ABC公司則主張合同未明確寫明按淨重計價。

【案情分析】

依來源引用的CISG第五十六條,若價格依重量決定而合同未明確約定毛重或淨重,應以淨重為準。因此ABC公司交付的淨重不足200公噸,應依實際淨重計價。

【爭議大綱】

爭點在於:合同未明確規定重量標準時,應按毛重還是淨重計價。

【意見討論】

重量計價商品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毛重、淨重或公量等標準,否則容易因包裝重量產生貨款爭議。

【參考解答】

應按淨重計算,ABC公司須退還因把包裝重量計入貨款而多收的部分。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56:價格依貨物重量確定時,如有疑問,以淨重為準。

【大綱】

毛重:包含貨物與包裝的總重量。

淨重:僅指貨物本身重量,不含包裝。

重量條款應明確:若未約定,來源依CISG第五十六條以淨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