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以預算條款阻卻檢疫准入之措施是否違反 SPS 協定

【案例概要】

本案改寫為教學情境:台灣 ABC 食品公司擬出口熟製禽肉產品至美國市場,美國先與出口方就檢疫程序與市場准入進行協商,出口方亦配合改善檢疫與生產鏈管理;但美國國會在後續年度撥款法中增列條款,禁止主管機關使用預算去制定或實施「允許進口」所需規則,導致市場准入長期停滯。出口方訴諸 WTO,主張該條款屬 SPS 措施卻欠缺風險評估、具有歧視與變相限制貿易之效果,違反 SPS 協定多項義務。

【案情介紹】

一、出口方與美國原先在禽肉檢疫與貿易上互有管制,後在疫情與風險可控前提下,雙方協商同意逐步解除限制,並以完成檢疫程序為前提推進市場開放。

二、出口方先行對美國產品開放或配合特定安排後,美方主管機關卻以「仍需完成國內法律程序」為由延宕。

三、在延宕期間,美國國會以撥款法條款方式規定:任何依該法提供的撥款,不得用於制定或實施允許進口出口方禽肉的規則。

四、出口方認為該安排使其無法進入市場,遂依 WTO 爭端解決程序提出磋商並成立專家組。

五、專家組最終認定:該條款屬 SPS 協定下的衛生檢疫措施,且違反以科學與風險評估為基礎、不得歧視與不得形成變相限制貿易等義務。

【案情分析】

一、是否屬 SPS 措施

即使形式上是「預算限制」,但其目的與效果在於阻止主管機關建立允許進口的檢疫規則,直接影響食品安全與動物健康的准入管理,且實際造成貿易阻卻,因此仍落入 SPS 措施範圍。

二、是否以風險評估為基礎

SPS 協定要求措施應以適當風險評估為基礎,並考量可得科學證據與檢驗方法等。本案條款以「禁止使用預算」一刀切阻卻,缺乏與特定風險評估的連結,故不符風險評估義務。

三、是否符合科學原理與必要性

在缺乏充分科學證據或風險評估支撐下維持限制,通常會被認為不符合 SPS 對科學原理與必要性的要求。

四、是否構成歧視或變相限制

若限制只鎖定特定來源國,而對其他來源國未採同等標準或同樣程序要求,將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並可能構成變相限制貿易。

五、教學落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