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WTO爭端下的著作權例外、海關處置與刑事門檻
【案例概要】
美國主張中國部分著作權規定與海關處置侵權貨物方式,違反TRIPS與伯爾尼公約義務;WTO專家組就「禁止出版作品是否受保護」與「沒收侵權貨物後的處置」多數支持美方,但對「刑事門檻是否不符TRIPS」認定美方舉證不足。案件成為跨境品牌、內容與海關查扣風險的典型教材。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在兩岸與美國市場同時經營:一方面授權音樂與影像內容給海外平台,另一方面也出口貼牌電子產品與周邊到多國。某年度,美方以WTO爭端解決機制對中國提出磋商,指控中國在三個面向的制度設計,可能讓侵權內容或侵權貨物以「制度性漏洞」進入商業流通:
一、著作權規範對「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採取不予保護的效果,可能違背伯爾尼公約與TRIPS承接義務。
二、海關沒收侵權貨物後,法律允許在「消除侵權特徵」後拍賣或其他方式處置,可能無法有效阻止再次侵權。
三、對知識產權犯罪設定較高的刑事追訴門檻,是否違反TRIPS對刑事程序與處罰的最低要求。
WTO專家組部分支持美方對著作權與海關處置之主張,但就刑事門檻爭點,認定美方未能證明中國制度不符TRIPS要求。
【案情分析】
一、著作權保護的資格與行使限制要分清
國家可以限制某些內容的出版或散布,但不宜因此直接否定作品本身的著作權保護。
二、海關沒收後的處置
TRIPS邊境措施重點在有效阻止侵權貨物重新進入商業流通。若只是去除侵權標識後再拍賣,可能仍存在再次侵權風險。
三、刑事門檻與舉證責任
即使申訴方認為門檻過高,也必須以足夠證據證明該制度實際未達TRIPS所要求的刑事執法最低標準。
四、企業風險
跨境內容與品牌企業應把內容合規、權利存在、邊境查扣與貨物處置分開管理。
【爭議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