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專利池授權費壓力下的權利用盡與平行輸入抗辯
【案例概要】
多家跨國企業以專利授權費未繳為由,在歐洲海關扣押中國出口DVD產品並發出談判通牒,要求廠商就專利池授權付費。案件引出「專利權權利用盡」可否作為抗辯:若零組件或專利產品已由專利權人或其授權人合法投入市場,後續使用、販售或進口是否仍需再授權,取決於各國採國內或國際用盡立場。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承接國際品牌影音播放設備代工,並自海外採購晶片、解碼模組與光學讀寫模組,在台灣組裝後出口歐洲。某次出貨到歐盟港口時,當地海關因收到專利池權利人申請,認為ABC公司未取得DVD相關必要專利許可,遂暫扣貨物並要求提出授權證明。
同時,專利池透過律師函要求ABC公司在期限內簽署授權協議並補繳權利金,否則將持續啟動邊境管制與侵權訴訟。ABC公司主張其採購的關鍵零組件均為合法來源,且部分技術已隨合法售出而發生權利用盡。
【案情分析】
一、權利用盡的核心
專利權人透過首次合法販售或授權販售已取得對價,其對該特定專利產品的後續流通控制在一定範圍內被限制。
二、地域效力
真正困難之處在於各國對國內用盡、區域用盡或國際用盡採不同立場,因此在台灣合法取得的產品,不代表出口到歐盟後一定能主張相同抗辯。
三、專利池談判
專利池常以邊境措施、禁制令與扣押作為談判槓桿。即使企業具有法律抗辯,仍要能迅速提出合法來源、供應商授權與BOM對應文件。
四、契約管理
ABC公司應在與供應商及品牌客戶的契約中明確配置授權責任、權利金負擔與侵權擔保。
【爭議大綱】
一、合法購買零組件後組裝整機,是否可主張專利權用盡。
二、目的地國採何種用盡制度。
三、專利池授權責任應由供應商、製造商或品牌客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