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外國國有化在法院可否審查 國家行為理論與例外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某國糖業公司簽訂採購合約。外交關係惡化後,該國以報復性政策國有化資產並將已裝船貨物收歸國有,再由政府機構與ABC重簽契約。ABC拒絕向外國國營銀行付款,主張國有化違反國際法。

【案情介紹】

案件爭點是本國法院是否應依國家行為理論尊重外國在其領域內的主權行為,或可因違反國際法等理由進行審查。

【案情分析】

國家行為理論具有司法自制與避免外交衝突功能,但並非所有外國國有化措施都必然不可審查。若有立法例外、國際法明確規範或域外財產效果,法院可能有更大審查空間。

【爭議大綱】

一、國有化是否屬典型主權行為

二、國家行為理論是否排除司法審查

三、違反國際法是否構成例外

【意見討論】

國營銀行主張法院應避免評價外國主權;ABC則主張若完全拒絕審查,等於承認違法國有化的域外效果。

【參考解答】

是否審查須視法院法制與例外設計;國家行為理論不是對所有國有化的絕對豁免。

【相關法規】

聯合國大會第1803號決議「對天然財富與資源之永久主權」的原則性規範。

【大綱】

外國國有化的司法審查要在主權尊重、外交自制與違法國有化救濟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