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合同仲裁與條約仲裁並行下,ICSID是否仍有管轄權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巴基斯坦政府簽訂裝船前檢驗服務合約,合約約定在巴國仲裁;因費用與提前終止發生爭議後,ABC又依投資協定向ICSID提出條約仲裁。
【案情介紹】
核心在於合同仲裁條款是否排除ICSID,以及同一事實能否同時形成合同請求與條約請求。
【案情分析】
合同義務與投資條約義務是不同法律來源。即使合同爭議已約定國內或商事仲裁,只要投資協定另提供國家同意的ICSID仲裁,真正的條約違反仍可能由ICSID審理。
【爭議大綱】
一、合同仲裁條款是否排除條約仲裁
二、何謂合同請求與條約請求
三、ICSID同意與管轄要件是否成立
【意見討論】
東道國會主張投資人不應把單純違約國際化;投資人則會主張政府行為已超出普通契約違約而構成條約違反。
【參考解答】
應先區分請求的法律基礎。單純合同違約通常依合同爭端機制處理;若同一行為另違反投資條約義務,ICSID管轄不必然被合同仲裁條款排除。
【相關法規】
1965年《華盛頓公約》;ICSID Rules and Regulations(2022版)。
【大綱】
區分合同義務與條約義務,是判斷ICSID管轄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