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控管上游供貨權限,導致同產品在台灣出現雙獨家索賠
台灣ABC公司與台灣B公司簽訂W產品獨家經銷協議,但W產品實際由中國大陸C公司生產,ABC只是採購後銷往台灣。C公司同時具自營進出口能力。ABC建立獨家後未即時通知C公司並取得供貨排他承諾,導致C公司在不知情下又授予台灣D公司同產品獨家。台灣市場因此同時存在兩個獨家經銷商,B與D分別向ABC與C提出索賠。此案重點在於「沒有上游排他權,就不能對下游承諾獨家」,以及跨公司協同與契約連動的重要性。
ABC公司為拓展台灣市場,與台灣B公司簽訂獨家經銷協議,授予B公司W產品在台灣的獨家經銷權。該W產品並非ABC自產,而是由大陸C公司生產,ABC向C採購後轉銷台灣B公司。
C公司除了供貨給ABC,也經營自營進出口業務。ABC與B建立獨家關係後,未及時將「台灣已授予B獨家」的事實以正式文件通知C公司,亦未要求C公司對台灣市場做供貨排他或不直銷承諾。
因此,C公司在不知情下,又向台灣D公司授予同一W產品的台灣獨家經銷權。台灣市場出現同產品兩個獨家經銷商的矛盾局面,很快被B與D發現。兩家經銷商因投入市場推廣、通路鋪貨與價格體系受衝擊,分別向ABC與C提出索賠要求,要求停止供貨、賠償損失並釐清獨家權利。
獨家承諾的前提是「權利來源要完整」。ABC若無法控制C對台灣的供貨與授權,就不具備向B承諾排他市場的能力。
本案是典型的垂直供應鏈資訊不對稱:下游簽了獨家,上游仍照常授權第二家,形成市場內耗與價格戰。
法律責任可能分層:
(1) ABC對B的責任取決於獨家協議內容與是否構成違約或瑕疵履行。
(2) C對D的責任同理。
(3) ABC與C之間若無排他條款,ABC很難直接以合同對抗C的授權行為,只能以商務談判或競爭損害主張協調。
實務處理的目標是「止血」:盡快統一台灣市場的授權結構,否則兩家經銷商同時投入會造成品牌形象、售後服務與價格體系崩壞。
最佳制度是背對背契約:下游獨家條款必須對應上游的台灣市場排他供貨、不得直銷、不得另授權、違約金與救濟條款。
ABC在未取得上游排他供貨權時對B承諾獨家,是否屬可歸責的違約或契約風險揭露不足。
C公司在授予D獨家前未查核既有授權狀況,是否應負主要責任與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