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BOT以特許經營與專案融資運作,風險與治理異於一般FDI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擬以BOT模式在海外承攬大型基礎設施,設立專案公司融資、建設並於特許期內營運收費,期滿後移轉政府。
【案情介紹】
此類交易同時涉及政府特許、工程、融資、營運、費率、需求與期滿移交,與一般股權型直接投資的風險結構不同。
【案情分析】
BOT核心是將長期公共建設專案拆成建設、營運與移交階段,並透過專案公司與有限追索融資配置風險。法律設計須處理費率調整、最低需求、政府承諾、不可抗力、變更法律與移交標準。
【爭議大綱】
一、BOT是否屬一般直接投資或特殊特許結構
二、政府政策變動與需求風險如何分配
三、融資銀行對專案資產與現金流的控制如何設計
【意見討論】
政府希望維持公共政策彈性;投資人與融資方則要求長期可預測的現金流。契約治理品質通常比單一法律條文更決定專案成敗。
【參考解答】
BOT應以專案生命週期方式設計契約,將建設、需求、政策、融資與移交風險明確分配,而不能只視為一般承攬。
【相關法規】
台灣仲裁法;專案融資與特許經營的一般契約原則。
【大綱】
BOT是特許權、專案公司與專案融資的綜合安排,核心在長期風險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