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公司受損害時由誰外交保護 股東國籍國的限制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持股一家第三國控股公司,該公司透過多層子公司在西班牙投資電力基礎建設。資產因外匯管制與破產程序受損後,ABC希望由股東所在地政府提出國際請求。

【案情介紹】

案件聚焦公司與股東的國籍區分,以及公司財產受侵害時誰有權啟動外交保護。

【案情分析】

傳統國際法原則上由公司國籍國對公司損害行使外交保護。股東國籍國通常不能僅因其持股價值下降就代為求償,除非股東自身權利被直接侵害或存在特殊例外。

【爭議大綱】

一、公司國籍如何認定

二、股東損失是反射性損害或直接權利侵害

三、是否需先用盡當地救濟

【意見討論】

股東希望以自身國籍取得保護;東道國則主張應尊重公司獨立人格與公司國籍,避免多重國家重複主張。

【參考解答】

原則上應由公司國籍國行使外交保護;只有股東本身權利被直接侵害或符合例外時,股東國籍國才可能介入。

【相關法規】

ILC Draft Articles on Diplomatic Protection Article 14(2) 當地救濟原則。

【大綱】

公司受損害與股東受損害要分開;外交保護原則由公司國籍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