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公司受損害時由誰外交保護 股東國籍國的限制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持股一家第三國控股公司,該公司透過多層子公司在西班牙投資電力基礎建設。資產因外匯管制與破產程序受損後,ABC希望由股東所在地政府提出國際請求。
【案情介紹】
案件聚焦公司與股東的國籍區分,以及公司財產受侵害時誰有權啟動外交保護。
【案情分析】
傳統國際法原則上由公司國籍國對公司損害行使外交保護。股東國籍國通常不能僅因其持股價值下降就代為求償,除非股東自身權利被直接侵害或存在特殊例外。
【爭議大綱】
一、公司國籍如何認定
二、股東損失是反射性損害或直接權利侵害
三、是否需先用盡當地救濟
【意見討論】
股東希望以自身國籍取得保護;東道國則主張應尊重公司獨立人格與公司國籍,避免多重國家重複主張。
【參考解答】
原則上應由公司國籍國行使外交保護;只有股東本身權利被直接侵害或符合例外時,股東國籍國才可能介入。
【相關法規】
ILC Draft Articles on Diplomatic Protection Article 14(2) 當地救濟原則。
【大綱】
公司受損害與股東受損害要分開;外交保護原則由公司國籍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