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來料加工卻簽購銷合同,簽約主體不清引發追款風險

案例概要

台灣ABC成衣代工廠承接外商來料加工跑步衫,實質是加工委託,卻在外商安排下改以「購銷合同」簽署,且合同還加註「須外商簽字生效」,形成第三方介入的怪異結構。ABC依約完成並交貨,由外商驗收,但約定的20天後仍未收到加工費。ABC向掛名簽約的進出口公司催款,對方否認授權;外商與辦事處負責人也失聯。ABC被迫提告。法院認定合同有效且交貨事實明確,判決進出口公司應負責支付全額加工費及利息,凸顯代工方在合同性質、簽約主體與收款條件上的風控缺口。

案情介紹

ABC成衣代工廠為承攬訂單,透過某進出口公司業務員結識外商李某。李某提出來料加工跑步衫上裝10,000打的生意,要求布料進廠後3個月內完成加工,首批4,000打將出口美國。ABC表示具備產能。

其後,李某透過HN進出口公司駐某市辦事處,與具獨立簽約資格的ABC於2015年5月13日簽訂一份名為「購銷合同」的文件。合同載明:跑步衫上裝4,000打,每打加工費新台幣等值180元,總價72萬元;面料由客戶提供;交貨日2015年8月13日,交保稅區,由李某驗收;供方交貨後20日內需方付清加工費;並特別寫明「本合同須經外商李某簽字生效」。合同上供方為ABC蓋章,需方由HN公司駐市辦事處蓋章,備註欄另有外商李某簽名。

ABC收到面料後加班完成加工並如期交貨,李某完成驗收。但期滿20天未收款。ABC多次催款,HN公司總部回覆「不知此事、未與ABC簽約、未授權代簽」,僅同意向辦事處查詢。期間外商李某與辦事處負責人均失聯。ABC年底在台灣提起訴訟請求給付。

案情分析

合同性質被刻意模糊:實際是來料加工,報價也以「加工費」計算,卻用購銷合同包裝,讓付款義務與貨物所有權、風險移轉的法律關係變得不清。

簽約主體與生效條件混亂:購銷合同通常只應有供需雙方,但本案又加上「須外商簽字生效」,等於把第三方放進生效要件,爭議發生時最容易互相推諉。

付款條件設計對代工方極不利:交貨後20天付款等同先交貨後收款,對代工方是典型「先放貨、後追錢」的陷阱;尤其當外商與辦事處失聯時,代工方瞬間失去談判籌碼。

進出口公司辦事處的表見風險:辦事處蓋章簽約對外容易形成「代表公司意思表示」的外觀;若公司內控薄弱,總部事後否認授權仍可能被法院要求承擔對外責任。

本案法院思路:以文件與履約事實為核心,認定合同有效、交貨事實明確;且辦事處對外行為由公司承擔,不能以外商未開信用證或內部流程不知情一筆勾銷。

爭議大綱

合同名義為購銷但內容為加工,發生糾紛時應以形式或實質認定權利義務。

合同以外商簽字作為生效條件,外商失聯時,供需雙方的付款責任如何歸屬。

辦事處簽章是否構成公司對外有效意思表示,公司可否以「未授權、內部不知」免責。

代工方在交貨前應採取哪些收款控制點,避免交貨後只能訴訟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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