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仲裁條款雙機構浮動,先裁決生效後引發一事不再理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美國Will公司簽訂機器進口合同,仲裁條款設計成「看誰申請就到不同機構仲裁」:賣方申請走ICC,買方申請走北京CIETAC。機器交付安裝後無法正常運轉,協商不成,Will先向ICC提仲裁並獲裁決認定其已履約且有權保留全額貨款。ABC未回覆亦未出庭,後又向CIETAC提仲裁要求退貨退款與賠償。CIETAC雖可管轄,但基於仲裁終局性與一事不再理,認定同一爭議已由ICC有效裁決,故駁回ABC全部請求並分攤費用。此案凸顯浮動仲裁條款的風險與「不出庭更吃虧」的實務後果。

案情介紹

ABC公司與Will公司簽訂機器進口合同,合同含仲裁條款: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則仲裁;且分成兩種情形:

A. 若由賣方申請,提交國際商會仲裁院(ICC)仲裁。

B. 若由買方申請,提交北京,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依其程序仲裁。

合同簽訂後ABC已支付全部貨款。機器運抵後在Will人員協助下安裝,但機器未能正常運行,雙方發生爭議。協商未果後,Will依條款向ICC提仲裁;ABC收到ICC寄送的仲裁通知與文件後未回覆、未提出抗辯亦未出庭。ICC作出裁決,確認Will有權取得合同項下全部貨款且已履行義務,並無實質性違約。

其後ABC向CIETAC提仲裁,請求退貨、返還貨款並賠償損失,並要求仲裁費由Will負擔。CIETAC在北京開庭,雙方到庭,但Will僅就管轄與既判力提出抗辯,主張ICC裁決終局有效,ABC不得就同一爭議再仲裁。CIETAC最終駁回ABC全部請求,仲裁費等費用由雙方各半。

案情分析

條款屬「浮動仲裁協議」:同一合同指定兩個仲裁機構,依申請方不同而變動。形式上有效,但實務上會造成競速仲裁與程序衝突。

核心原則是仲裁終局性與一事不再理:同一爭議既已由有效仲裁裁決,當事人不得再提起第二次仲裁要求另一機構重審或推翻。

ABC的最大錯誤是對ICC程序「消極不應對」:不出庭不代表仲裁不成立,仲裁庭可依法作出缺席裁決;且缺席方缺乏反證與抗辯,裁決更可能對其不利。

即使CIETAC理論上也可管轄,仍不得對已經終局裁決的同一爭議另作新裁決,否則破壞國際仲裁秩序與執行體系。

條款設計面:雙方若無法在同一機構仲裁,應改採第三地或第三機構,而非「各自方便」導致兩套制度同時存在。

爭議大綱

浮動仲裁條款在形式上有效,但發生爭議時是否必然導致競速仲裁與裁決衝突風險。

一方已取得有效仲裁裁決後,另一方再向第二機構提仲裁,是否構成一事再理而必然被駁回。

當事人收到仲裁通知卻不出庭,是否能以不參與為由主張裁決不拘束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