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融資租賃逾期利息是否過高與出租人收回設備權

【案例概要】

出租人依承租方指定購買半導體設備並出租使用;承租方後續拖欠租金,出租人要求未付本金、逾期利息與設備返還。

【案情介紹】

設備交付珠海工廠使用後,承租方未依期支付租金。出租人依約終止契約,同時請求金錢給付與收回標的物。

【案情分析】

融資租賃兼具融資與所有權保全。逾期利率過高可能受公平性與強制規範限制;收回設備後還須進一步清算,避免出租人重複受償。

【爭議大綱】

一、逾期利率是否過高

二、出租人能否同時收回設備並請求全部未付款

三、第三方實際使用人的返還義務

【意見討論】

出租人強調所有權與契約自由;承租人則可能主張違約金或遲延負擔過高。真正關鍵在終止後如何公平清算。

【參考解答】

出租人原則上可依契約主張終止與返還,但金錢請求應與設備回收價值併同清算,避免雙重受償;高額遲延負擔亦需接受法律審查。

【相關法規】

台灣民法、動產擔保交易相關規範;比較法上可參考1988年《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大綱】

融資租賃的核心是融資加所有權保全,終止後必須做公平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