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減產是否可免除出口交貨責任
台灣ABC公司與英國買方簽小麥出口契約,約定5至9月交貨,並載明裝期前30天內若發生不可抗力導致無法裝運,可展期或解約,且賣方須提供證據。後因產地水災減產,ABC公司主張不可抗力,要求免除交貨責任。爭點在於減產屬供給不足或市場風險,是否等同客觀不能交貨,以及不可抗力成立時的法律效果通常是展期、部分免責或解約,而非當然全面免責。
ABC公司與英國買方約定:1,000公噸小麥,CFR London,每公噸400英鎊,5至9月交貨;若裝運期截止前30天內發生不可抗力(含天災、罷工、民變、火災等),導致無法裝運,可於事件終止後展延30天;買方要求時,賣方應提供適當證據以援引展期或解約。
2016年5月,ABC公司購貨地遭水災,小麥減產嚴重,ABC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除交貨責任。
減產通常代表採購成本上升或貨源緊張,但不必然等於“無法裝運”或“客觀不能履行”。若市場仍可透過其他產區、替代供應鏈採購,則屬商業風險。
不可抗力的效果通常是免除因障礙造成的遲延或不履行責任,但前提是當事人已盡合理努力避免或克服,包括改採替代來源、合理分配交貨、及時通知等。
合同特別要求“導致無法裝運”,因此需證明水災直接造成港口封閉、禁運、政府管制、或實質物流中斷,而非僅是減產。
若確有部分無法履行,實務上可採部分履行、分批交貨、展期或協商解約,而非片面宣布全面免責。
產地減產是否等同不可抗力造成的履約不能。
賣方是否已採取替代採購與減損措施。
不可抗力成立時,是展期、部分免責或可解約,何者更合比例。
證據義務:賣方須提出何種文件才能主張。
正方立場(正確方):
僅因減產不足以免除交貨;賣方應採替代來源或協商展期,否則仍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