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短期停留但保有住宅,是否構成稅務居民
【案例概要】
以居所、停留時間與生活重心判斷自然人居民身分。
【案情介紹】
台灣ABC航運公司船長長年往返美加航線,在加拿大僅保有度假住宅並短期停留,加國稅局主張其具居所而應就全球所得課稅。
【案情分析】
有房不等於稅務居民,應綜合住宅用途、停留時間、生活重心與協定連結因素判斷。
【爭議大綱】
一、有住宅是否即構成居所
二、停留時間與生活重心如何衡量
三、雙重居民如何處理
【意見討論】
稅務機關可重視可持續使用住宅;納稅人則可主張度假用途不足以建立居民連結。
【參考解答】
應依實際居住與生活中心判斷,不能只以持有住宅認定居民。
【相關法規】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Article 4;台灣所得稅居民認定相關規範。
【大綱】
居民課稅重實質連結,不以單一房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