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短期停留但保有住宅,是否構成稅務居民

【案例概要】

以居所、停留時間與生活重心判斷自然人居民身分。

【案情介紹】

台灣ABC航運公司船長長年往返美加航線,在加拿大僅保有度假住宅並短期停留,加國稅局主張其具居所而應就全球所得課稅。

【案情分析】

有房不等於稅務居民,應綜合住宅用途、停留時間、生活重心與協定連結因素判斷。

【爭議大綱】

一、有住宅是否即構成居所

二、停留時間與生活重心如何衡量

三、雙重居民如何處理

【意見討論】

稅務機關可重視可持續使用住宅;納稅人則可主張度假用途不足以建立居民連結。

【參考解答】

應依實際居住與生活中心判斷,不能只以持有住宅認定居民。

【相關法規】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Article 4;台灣所得稅居民認定相關規範。

【大綱】

居民課稅重實質連結,不以單一房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