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國際運輸船舶轉讓所得

【案例概要】

國際運輸工具與一般不動產的財產利得課稅權分配不同。

【案情介紹】

台灣ABC航運公司貨輪在日本港口故障後就地出售給韓國公司。

【案情分析】

船舶停靠地不當然取得全部課稅權,需依協定對國際運輸工具與財產利得的專門規則判斷。

【爭議大綱】

一、船舶屬何種財產類型

二、停靠地是否可課稅

三、居住國或實際管理地的課稅權

【意見討論】

國際運輸工具若逐港課稅,容易造成多重課稅,因此協定通常採特別規則。

【參考解答】

應優先適用協定對國際運輸工具的財產利得規則。

【相關法規】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財產利得與國際運輸條款。

【大綱】

船舶轉讓不能直接套用一般所在地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