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國際運輸船舶轉讓所得
【案例概要】
國際運輸工具與一般不動產的財產利得課稅權分配不同。
【案情介紹】
台灣ABC航運公司貨輪在日本港口故障後就地出售給韓國公司。
【案情分析】
船舶停靠地不當然取得全部課稅權,需依協定對國際運輸工具與財產利得的專門規則判斷。
【爭議大綱】
一、船舶屬何種財產類型
二、停靠地是否可課稅
三、居住國或實際管理地的課稅權
【意見討論】
國際運輸工具若逐港課稅,容易造成多重課稅,因此協定通常採特別規則。
【參考解答】
應優先適用協定對國際運輸工具的財產利得規則。
【相關法規】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財產利得與國際運輸條款。
【大綱】
船舶轉讓不能直接套用一般所在地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