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營業利潤或特許權使用費

【案例概要】

跨境服務報酬的定性直接決定是否需有PE才可在來源地課稅。

【案情介紹】

外國公司提供管理、訓練、技術等服務,稅務機關主張屬權利金,公司則主張為營業利潤。

【案情分析】

應依交易實質判斷是否真正授與無形資產使用權,不能僅看契約標籤。

【爭議大綱】

一、服務與權利授與如何區分

二、是否構成權利金

三、營業利潤是否需PE門檻

【意見討論】

權利金定性有利來源地預提稅;營業利潤則通常受PE門檻限制。

【參考解答】

先依交易實質定性,再適用相對應協定條款。

【相關法規】

OECD Model Article 7、12。

【大綱】

所得定性不同,課稅門檻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