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營業利潤或特許權使用費
【案例概要】
跨境服務報酬的定性直接決定是否需有PE才可在來源地課稅。
【案情介紹】
外國公司提供管理、訓練、技術等服務,稅務機關主張屬權利金,公司則主張為營業利潤。
【案情分析】
應依交易實質判斷是否真正授與無形資產使用權,不能僅看契約標籤。
【爭議大綱】
一、服務與權利授與如何區分
二、是否構成權利金
三、營業利潤是否需PE門檻
【意見討論】
權利金定性有利來源地預提稅;營業利潤則通常受PE門檻限制。
【參考解答】
先依交易實質定性,再適用相對應協定條款。
【相關法規】
OECD Model Article 7、12。
【大綱】
所得定性不同,課稅門檻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