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租金、勞務與工商利潤的實質區分

【案例概要】

不能只因付款以比例或租賃形式計算,就直接套用營業利潤或權利金規則。

【案情介紹】

加拿大車皮所有人出租車皮,美國認定屬租金;另一延伸情境中,指揮家按零售額比例取得報酬,被認定為勞務所得。

【案情分析】

判斷核心是資產使用、權利授與與勞務履行的實質內容。

【爭議大綱】

一、租賃收入是否屬工商利潤

二、比例報酬是否等於權利金

三、不同定性如何影響PE門檻

【意見討論】

契約名稱與計價公式只是證據,不能取代經濟實質。

【參考解答】

依實際交易內容定性,再決定來源地課稅方式。

【相關法規】

OECD Model相關營業利潤、權利金與勞務所得條款。

【大綱】

所得定性採實質優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