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租金、勞務與工商利潤的實質區分
【案例概要】
不能只因付款以比例或租賃形式計算,就直接套用營業利潤或權利金規則。
【案情介紹】
加拿大車皮所有人出租車皮,美國認定屬租金;另一延伸情境中,指揮家按零售額比例取得報酬,被認定為勞務所得。
【案情分析】
判斷核心是資產使用、權利授與與勞務履行的實質內容。
【爭議大綱】
一、租賃收入是否屬工商利潤
二、比例報酬是否等於權利金
三、不同定性如何影響PE門檻
【意見討論】
契約名稱與計價公式只是證據,不能取代經濟實質。
【參考解答】
依實際交易內容定性,再決定來源地課稅方式。
【相關法規】
OECD Model相關營業利潤、權利金與勞務所得條款。
【大綱】
所得定性採實質優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