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自營專業與受雇薪資的課稅差異
【案例概要】
所得定性決定固定基地、勞務提供地與183天規則如何適用。
【案情介紹】
外籍夫婦來台,丈夫自設診所,妻子受雇大學任教,後提前離境。
【案情分析】
丈夫屬獨立專業/營業性所得,重點在固定基地與停留;妻子屬受雇薪資,原則以勞務提供地課稅。
【爭議大綱】
一、所得性質如何分類
二、固定基地是否存在
三、183天規則是否適用
【意見討論】
不能將所有勞務所得都套同一套183天規則。
【參考解答】
先定性,再分別適用獨立勞務與受雇薪資規則。
【相關法規】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Article 15及相關勞務所得規則。
【大綱】
所得定性是跨境勞務課稅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