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自營專業與受雇薪資的課稅差異

【案例概要】

所得定性決定固定基地、勞務提供地與183天規則如何適用。

【案情介紹】

外籍夫婦來台,丈夫自設診所,妻子受雇大學任教,後提前離境。

【案情分析】

丈夫屬獨立專業/營業性所得,重點在固定基地與停留;妻子屬受雇薪資,原則以勞務提供地課稅。

【爭議大綱】

一、所得性質如何分類

二、固定基地是否存在

三、183天規則是否適用

【意見討論】

不能將所有勞務所得都套同一套183天規則。

【參考解答】

先定性,再分別適用獨立勞務與受雇薪資規則。

【相關法規】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Article 15及相關勞務所得規則。

【大綱】

所得定性是跨境勞務課稅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