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政府主權豁免與公共政策限制仲裁協議可執行性

【案例概要】

台灣ABC海事救助公司與某國軍艦簽署救助協議,約定於倫敦依英國法仲裁。事後ABC公司向美國法院請求救助報酬,美國政府主張軍艦行為非商業活動,且是否放棄主權豁免須由有權機關明示,艦長無權以合同承諾仲裁。法院因此拒絕將爭議提交仲裁。

【案情介紹】

救助協議表面上包含仲裁條款,但一方涉及國家軍事資產。爭議因此不只在契約本身,還涉及國家是否享有管轄豁免、簽約者是否有權代表國家放棄豁免,以及爭議是否屬可仲裁事項。

【案情分析】

仲裁建立在當事人同意之上,但國家或國家財產參與時,還必須處理主權豁免與公共政策限制。即使契約中有仲裁條款,若簽約人無權代表國家放棄豁免,或爭議涉及不可仲裁的主權事項,法院仍可能拒絕將案件交付仲裁或拒絕執行裁決。

【爭議大綱】

一、軍艦救助是否屬商業活動或主權活動

二、艦長是否有權代表國家有效放棄主權豁免

三、公共政策與主權豁免是否限制仲裁協議效力

【意見討論】

支持仲裁者可主張國家既已簽約,即應受契約拘束;反對者則認為主權豁免屬公法性保障,其放棄必須符合嚴格授權與法定要件,不能只依一般商業契約推定。

【參考解答】

涉及國家主體或軍事、公權力事項時,締約前應確認簽約者權限、是否屬商業活動例外及是否已明示放棄豁免。缺乏有效放棄時,仲裁條款可能無法強制執行。

【相關法規】

Sovereign Immunity(主權豁免)原則:國家原則上享有管轄豁免,除非依適用法明示放棄或構成商業活動例外。

【大綱】

仲裁條款不會自動排除主權豁免;涉及政府與公共政策時,授權與可仲裁性必須先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