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裁決地撤銷後他國仍執行的國際仲裁衝突
【案例概要】
台灣ABC航太供應商與埃及國防部簽訂零件供應與維修服務合同並約定仲裁。仲裁庭作成裁決命埃及賠償,之後埃及法院以適用法錯誤為由撤銷裁決。然而ABC公司轉向美國與法國聲請執行,兩地法院仍准許執行被撤銷裁決,最終埃及支付款項。
【案情介紹】
本案同時存在兩種法院角色:仲裁地法院負責撤銷裁決,其他國家法院則在承認與執行階段決定是否承認該撤銷效果。由於不同法域對《紐約公約》拒絕執行事由的解釋不同,出現裁決在本國被撤銷、卻在他國仍獲執行的結果。
【案情分析】
仲裁裁決具有跨境流動性。撤銷通常由仲裁地法院行使,但《紐約公約》下,執行地法院對被撤銷裁決是否拒絕執行可能具有裁量。不同國家對國際仲裁自治性、仲裁地法院地位及公共政策的理解不同,因此結果可能不一致。
【爭議大綱】
一、誰有權撤銷仲裁裁決
二、裁決在仲裁地被撤銷後,其他國家是否必須拒絕執行
三、執行地法院對撤銷效果有多大裁量
【意見討論】
主張拒絕執行者重視仲裁地法院對裁決存續的控制;主張仍可執行者則強調國際仲裁裁決不應完全依附於仲裁地國內法,執行地法院應保有自主判斷空間。
【參考解答】
撤銷與執行並非完全重疊。企業在設計仲裁條款時,除選仲裁地外,也應預先評估主要資產所在地與各國對被撤銷裁決的執行立場,必要時採多點執行策略。
【相關法規】
UNCITRAL Model Law Article 34:對仲裁裁決之救濟通常以撤銷為限,且撤銷事由採列舉與限縮。
《紐約公約》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拒絕事由。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