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信用證模糊用語「local」之解釋與出證人認定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信用證出口,信用證要求原產地證明須由當地商會(local chamber of commerce)出具,但貨物原產地不在受益人所在國。「當地」可能被理解為受益人所在地、原產地、裝運地或收貨地,核心在信用證模糊用語的風險歸屬。

【案情介紹】

信用證使用local chamber of commerce但未進一步限定地點。銀行審單時只能依信用證、單據表面與適用UCP規則判斷,不能自行補入申請人未寫明的地域限制。

【案情分析】

UCP600第3條將local等描述出單人的詞語作寬泛解釋。若申請人真正要求特定地點的商會,應在信用證中具體寫明;模糊開狀指示造成的風險不應轉嫁給受益人。

【爭議大綱】

  1. local究竟指哪一地?
  2. 銀行可否自行推定申請人的真意?
  3. 模糊條款的風險由誰承擔?

【意見討論】

信用證是高度文件化的付款工具,開狀文字應可由銀行依表面直接操作。若交易方有特定地理要求,應在開證階段明確化。

【參考解答】

依UCP600第3條,使用local描述單據出具人時,原則上允許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出具人符合該描述;若要限制為特定商會,信用證必須明載。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3 Interpretations

Terms such as "first class", "well known", "qualified", "independent", "official", "competent" or "local" used to describe the issuer of a document allow any issuer except the beneficiary to issue that document.

中文:信用證以「第一流」「著名的」「合格的」「獨立的」「正式的」「有資格的」或「本地的(local)」等詞語描述單據出單人時,允許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該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