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承兌信用證的受票人、指定銀行與兌用方式
【案例概要】
ABC公司使用承兌或延期付款信用證出口,爭點在遠期匯票drawee應填指定銀行、願意按指定行事的銀行或開狀行,以及指定銀行是否能承兌。
【案情介紹】
信用證可能寫available with a nominated bank或available with any bank,但實際匯票受票人的填列必須與信用證兌用方式及銀行角色相互配合。
【案情分析】
UCP600第6條要求信用證載明可兌用銀行及兌用方式。承兌信用證的匯票結構不能脫離該安排單獨理解。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受益人應先確認信用證的available方式及實際願意按指定行事的銀行,避免匯票形式與信用證結構錯配。
【參考解答】
受票人與承兌安排應依信用證指定的兌用銀行及兌用方式判斷,不宜單憑「指定銀行」名稱推定其必然承擔承兌責任。
【相關法規】
UCP600 Article 6 Availability, Expiry Date and Place for Presentation
中文要旨:信用證必須載明可在哪一家銀行兌用或可在任何銀行兌用,並載明兌用方式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