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MR出現兩個承運人與手寫日期,哪些會構成不符點?

【案例概要】

ABC公司以信用證交單,提交公路運單CMR。CMR上第16欄填S公司,第23欄卻填C公司並簽字,第17欄空白;日期欄位為列印的月份年份,空格處用藍筆補寫“28”。開狀行提出兩個不符點:承運人欄位矛盾且不完整,以及手寫補充未簽認。爭點在於:承運人名稱不明確可能構成不符,但手寫補上日期若屬原欄位預留填寫,不必另行證實。

【案情介紹】

ABC公司出口貨物至歐洲客戶,信用證要求提交公路運單。ABC公司交單的CMR上:

一、第16欄(承運人名稱)填寫S公司。

二、第23欄(承運人名稱與簽字)填寫C公司並有其簽字。

三、第17欄(後續承運人)空白。

四、第4欄(收貨地點和日期)為列印“France…11-2007”,空白處以藍筆手寫“28”。

五、第21欄(簽發地點和時間)為列印“Breda…11-2007”,空白處同樣手寫“28”。

開狀行拒付並提出:CMR Field 16 contradictory and not complete;CMR corrections and additions not signed。

問題:上述兩個不符點成立嗎?

【案情分析】

第一個不符點為承運人欄位矛盾與不完整。依UCP600第24條a款,公路運單需顯示承運人名稱,且應由承運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簽署。本案CMR在不同欄位出現兩個不同承運人名稱,但未清楚表明S與C誰才是承運人。就單據表面而言,可能造成承運人身分不明,開狀行以此提不符具有成立空間。

第二個不符點為手寫日期是否屬更正或增補。依ISBP對字體、字型或手寫的理解,一份單據上出現不同字體或手寫,本身不等於「更正或更改」。本案第4欄與第21欄本就預留空格填寫實際日數,列印月份年份後手寫補上“28”,更像是完成欄位資料而非更正既有內容,通常不需要承運人或其代理另行簽認。

教學提醒:雖然此案手寫日期可被接受,但不能推論「凡手寫都不用簽認」。若手寫涉及關鍵資料的改動,例如港名、船名、貨物描述等,就可能被視為更正而需要適當的簽認或證實。

【爭議大綱】

同一份CMR出現兩個不同公司名稱時,銀行是否必然認定承運人不明確?

手寫補填欄位資料與「更正/更改」的界線如何判定,誰負舉證或判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