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書所載結論可引用申請人聲明嗎?出證機構不必親口說
信用證要求檢驗證書由特定機構出具,且須顯示作物年份。ABC公司提交的證書由指定機構出具,但其中關於年份的表述是「Applicant states...」。開狀行認為證書內容必須由出證機構自己下結論,不能引用申請人聲明。
受益人提交由信用證指定機構出具的證書,證書具備信用證要求的功能與資訊,但其中一項資料以申請人聲明的形式呈現。開狀行因此提出不符點,主張證明結果必須直接來自證書出具人。
本案核心不是每一句文字由誰「親口陳述」,而是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是否由指定出具人出具,以及單據整體是否履行其功能。依原案例對UCP600第14條f款的分析,只要指定機構確實出具該證書,且內容整體符合信用證要求,部分資訊引用申請人聲明並不當然構成不符。
若信用證只要求由特定機構出具證書,而沒有進一步要求該機構必須自行查證並親自聲明某項結果,銀行不宜額外加入信用證未載明的限制。
證書由信用證指定機構出具且功能、內容符合要求時,部分資訊以申請人聲明方式呈現並不當然使單據不符;除非信用證明確要求該結論必須由出證機構自行證明。
UCP600 Article 14,特別是原案例所討論的第14條f款。
判斷重點是出具人與單據功能是否符合信用證,而不是要求證書每一句資訊都必須源自出具人自身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