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快遞收據正本未簽字,能否據此拒付與如何判斷正本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依信用證要求,需在裝運後三個工作日內把一套非流通單據寄給申請人,並提交受益人證明及相關快遞收據。ABC交單後遭開證行以「快遞收據未簽字」拒付,但該快遞收據有條碼且本身沒有簽字欄。爭點在於:信用證要求的是快遞收據而非其副本,因此需交付正本;但快遞公司收據格式是否必須簽字,不能僅以沒有簽字就一概判不符,仍須回到單據性質與其表面能否辨識為正本來判斷。
【案情介紹】
ABC公司出口貨物給海外買方,信用證要求之單據包含以下文字(英文不變):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along with relevant courier receipt certifying that 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have been sent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3 working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ABC依約出貨,並在交單時一併提供: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證明已於裝運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寄出一套非流通單據給申請人。
快遞公司收據,收據上有條碼與運單資訊,但沒有簽字欄,也沒有任何手寫簽名。
開證行拒付,唯一不符點為:The presented courier receipt was not signed.
問題:快遞收據沒有簽字、又沒有簽字欄,開證行以此拒付是否正確?
【案情分析】
先確認信用證要的是「快遞收據」本身,而非「快遞收據副本」
依UCP600第17條a款的邏輯,當信用證要求提交某單據,且未另規定可接受副本或影本時,交單人應提交正本。此案文字係「courier receipt」並未限定copy,通常解讀為要求提交快遞收據正本。
正本的判斷不必然等於「一定要有簽字」
在實務中,正本可透過多種方式辨識,例如快遞公司原生格式、條碼、單號、版式、紙張或出票系統特徵等。簽字是可能的方式之一,但不是唯一方式。
快遞收據是否必須簽字,不能只用「單據上沒有簽字」直接判死
快遞收據是快遞公司系統生成的憑證,收據是否設計簽字欄、是否需要快遞員簽章,屬於該公司文件格式的安排。若該類收據標準格式本來就沒有簽字欄,銀行很難要求交單人交付一份「格式上不可能完成」的簽字。
銀行審單的合理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