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R641的爭議,銀行端進一步提出:若多式聯運單據本身已有不同形式的預先印就文字(例如Taken in charge、Received等),在信用證要求貨物從某港口X運至內陸目的地M、且第一程運輸應為海運的情況下,是否仍必須加註「載日期」的裝船批註?
信用證均要求貨物從X港口運至內陸目的地M,且第一程運輸應為海運(啟運地為港口)。四個例子使用不同欄位組合與預印文字,核心問題是R641的結論是否仍適用。
關鍵不在名稱,而在預印文字的法律效果。在第19條架構下,若單據預印文字是Taken in charge或Received類型,通常只表明承運人或簽發人已接管貨物,並未明確表明貨物已在X港口裝上具名船舶。此時,單據出具日期自然會被理解為接管日,而非裝船日。
因為啟運地是港口,第一程通常被期待為海運,銀行需要能從單據表面判斷貨物何時在X港口裝船。因此四個例子皆需要載日期的裝船批註。例2另須把X港口與船名補到批註上,才能對齊信用證啟運港要求。
若預印文字本身就是Shipped on board類型,則單據出具日期較可能被接受為裝船日期,不一定需要再加裝船日期批註。
正方(較可能正確):預印文字若僅表接管或收妥,出具日只能視為接管日;要符合港口啟運的海運邏輯,必須加載日期的裝船批註,必要時補上啟運港與船名。
反方:只要欄位中寫了Port of loading X Port,就可直接把出具日當裝船日,不需批註。
R641的結論對四個例子仍適用:在信用證要求自港口X啟運且第一程應為海運時,若多式聯運單據預印文字屬Taken in charge或Received等接管或收妥性質,單據出具日期僅能理解為接管或收貨日期,仍須加註一個載日期的裝船批註。例2另須在批註中表明X Port為裝運港並載明船名。
UCP600 Article 19 a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