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公司遇到提單印就已裝船,船名與裝運港欄位也符合信用證,但提單同時出現一個信用證未規定的收貨地或接管地,且未載任何前程運輸細節。爭點是是否必須加註包含裝運港與船名的裝船批註。
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提單印就已裝船,船名與裝運港欄位依信用證填寫;但提單另外顯示收貨地或接管地(不同於裝運港),且沒有任何前程運輸工具資訊。
第20條對已裝船的要求,重點是審單人員必須能確定提單上的已裝船聲明,是指貨物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裝上具名船舶,而不是指收貨地或接管地到裝運港之間的前段運輸。
若提單顯示收貨地不同於裝運港,即使沒有寫前程運輸工具,也可能引發指向不明的爭議。但更可操作的判斷法逐漸聚焦在「是否顯示前程運輸工具」。若未顯示前程運輸工具,且提單印就已裝船與簽發日期,通常可用簽發日期視為裝船日而不必額外批註;若顯示前程運輸工具,則通常需要含日期、裝運港與船名的裝船批註。
正方(較可能正確):若提單顯示前程運輸工具或使已裝船聲明可能指向前段運輸,應加註含日期、裝運港與船名的裝船批註;若未顯示前程運輸工具,印就已裝船與簽發日期通常足夠。
反方:只要有收貨地不同於裝運港,就一律要求額外批註;或相反地,一律不需要。
判斷是否需要額外裝船批註,核心在於審單人員能否從提單表面確定已裝船聲明指向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與具名船舶。若提單表面可能產生歧義,尤其是出現前程運輸工具,應加註包含裝運港與船名並以批註日期作為裝船日的裝船批註。
UCP600 Article 20 a ii
裝船批註爭議重點是已裝船聲明指向是否明確;實務多以是否顯示前程運輸工具作為分界。